咨询热线:

133-0522-3716

0516-85850033

律师介绍

吕刚律师 吕刚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自考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廿十多年,擅长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家庭事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2015年取...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吕刚律师

电话号码:0516-85850033

手机号码:13305223716

邮箱地址:841451034@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710027418

执业律所: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煤研大厦9楼

劳动工伤

员工申报工伤时间

一、员工申报工伤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在通常情况下,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如果身体损伤后果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应当依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二、工伤申报的程序是怎样的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是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负责一系列的赔偿的,但是因为工伤的定义并不是由于只要上班期间受伤就可以称之为工伤,所以需要准备好一系列证明材料,同时需要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305223716

联系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煤研大厦9楼

Copyright © 2020 www.txs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